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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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447號聲請人 周玉清
周漢強 相對人 周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周德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周德安戶籍址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00000號,現實際居於嘉義慈濟醫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