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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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金興 公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後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