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 張婷婷
張婷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禕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淵 律師( 黃菊英 之遺產管理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同面積之建物於民國108年10月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相鄰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同面積之建物於109年7月間之交易總價為73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