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 楊宗緯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洲 即百成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