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毓豪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中風不能到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09年9月18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停止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品潔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