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4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家勛
訴訟代理人 姚盈杰
被 告 潘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