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