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莊明宗 被告 李有為
張玉玄 何瑞溢 許丁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4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