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一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一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一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接續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一洲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6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受刑人於99年12月14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11月、1年9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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