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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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瀅如受刑人童永裕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瀅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違反建築法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可憑。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2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0號之住所及南投縣○里鎮○○路○段○○號之現居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里鎮○○路○號之住○○○鎮○○○街○○號之現居地傳喚,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4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之司法警察劉有財、許世爵之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