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 鄭慧伶 被上訴人 鄭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依上訴人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訴狀所載,有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意,應係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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