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
即原告 游森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梁育笙 即 梁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0萬元,依起訴時之匯率計算,其金額維新臺幣292萬5,200元(計算式:10萬元X29.252<107年1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2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補繳,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提上訴狀繕本過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