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張麗鳳 即 張德治 之繼承人
張陳秀鳳 即張德治之繼承人 張麗珠 即張德治之繼承人 張月枝 即張德治之繼承人 張永男 即張德治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450元(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被代位人張永男之應繼分之為準,4,472,253÷5=894,45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