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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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劉登祥 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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