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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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佳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佳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十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佳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至編號4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至編號4罪曾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8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8日│99年5月13日│99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851號│99年度偵字第17002號│99年度偵字第1700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298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27│99.08.17│99.08.17│├─┼─────┼───────────┼───────────┼───────────┤│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298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判├─────┼───────────┼───────────┼───────────┤│決│確定日期│99.08.23│99.09.12│99.09.1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1629號│99年度執字第13276號│99年度執字第13276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5日│99年5月15日│99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002號│99年度偵字第17002號│99年度速偵字第234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簡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7│99.08.17│99.08.16│├─┼─────┼───────────┼───────────┼───────────┤│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99年度簡字第315號││判├─────┼───────────┼───────────┼───────────┤│決│確定日期│99.09.12│99.09.12│99.09.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276號│99年度執字第13276號│99年度執字第12929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6月3日│99年6月2日│99年6月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99年度速偵字第283號│99年度速偵字第28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20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09│99.10.11│99.10.11│├─┼─────┼───────────┼───────────┼───────────┤│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20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判├─────┼───────────┼───────────┼───────────┤│決│確定日期│99.10.04│99.11.08│99.11.08│├─┴─────┼───────────┼───────────┼───────────┤│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788號│99年度執字第15335號│99年度執字第15335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99年6月2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283號│99年度速偵字第28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4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審訴字第421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1│99.10.11│100.01.04│├─┼─────┼───────────┼───────────┼───────────┤│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簡字第858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20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08│99.11.08│100.01.24│├─┴─────┼───────────┼───────────┼───────────┤│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5335號│99年度執字第15335號│100年度執字第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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