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秋對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肆拾陸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應補充為「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不詳數量之仿冒商標商品後」、第10行「於99年8月31日許」應補充為「於99年8月31日前一週之某日起」、第13行「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後應補充「其間售出至少2套」;證據部分「扣押物照片
58張」應更正為「扣押物照片57張」;附表二應予更正如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楊秋對意圖營利,先後向高雄市○○區○○街某店家之成年賣家販入仿冒商標商品時,即構成販賣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自民國99年8月31日前一週之某日起至同年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雖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惟既已認屬包括性一罪,即無從論以本質上係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關係,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復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已售出至少2套,為警查獲時扣得146件)及期間(約1星期),兼衡其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僅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信其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維法治。末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46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附表二┌──┬─────────────────┬───────┐│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仿冒PUMA商標上衣│肆件│├──┼─────────────────┼───────┤│2│仿冒PUMA商標褲子│叁件│├──┼─────────────────┼───────┤│3│仿冒ADIDAS商標上衣│貳件│├──┼─────────────────┼───────┤│4│仿冒ADIDAS商標褲子│貳件│├──┼─────────────────┼───────┤│5│仿冒迪士尼 唐老鴨 商標褲子│柒件│├──┼─────────────────┼───────┤│6│仿冒迪士尼米奇老鼠商標上衣│陸拾柒件│├──┼─────────────────┼───────┤│7│仿冒迪士尼米妮商標上衣│叁拾肆件│├──┼─────────────────┼───────┤│8│仿冒迪士尼米妮商標褲子│貳拾件│├──┼─────────────────┼───────┤│9│仿冒迪士尼米奇、米妮老鼠商標上衣│柒件│├──┴─────────────────┼───────┤│合計│壹佰肆拾陸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125號被告楊秋對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1號居高雄市○○區○○路59巷2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秋對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楊秋對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99年8月31日前之某日許,以每件新台幣(下同)80元或160元(大件)之價格,在高雄市○○區○○街某店家,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於99年8月31日許,在高雄縣林園鄉(現改制為高雄市林園區○○○街115號騎樓前所擺設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100元或2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99年8月31日上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商標商品共146件(詳如附表二)。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楊秋對矢口否認有何上揭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商標圖樣不同云云。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4份、如附表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代理人 博仲 法律事務所提出說明書、扣押物照片58張及蒐證照片32幀等資料可資佐證。(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如附表所示商標均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知悉附表所示各商標等語明確。另被告係以1件80元之價格購入扣案仿冒商標商,並以100元之價格出售,被告所取得及欲出售上開商品之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況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易時異地觀察,確與真品相類似,另參以扣案仿冒商品,均欠缺仿偽標籤,商品來源不明,是被告以低於真品價格之代價購入商品,自係於購入之時,即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秋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46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檢察官王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等類似│││││商品。│├──┼──────────┼──────┼────────┤│2│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第00000000號│衣服、運動裝、便│││士拉股份有限公司││裝等類似商品。│├──┼──────────┼──────┼────────┤│3│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等類似商品。│├──┼──────────┼──────┼────────┤│4│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褲子等類似│││││商品。│├──┼──────────┼──────┼────────┤│5│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褲子等類似│││││商品。│├──┼──────────┼──────┼────────┤│6│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褲子等類似│││││商品。│├──┼──────────┼──────┼────────┤│7│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褲子等類似商品。││││││└──┴──────────┴──────┴────────┘【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PUMA商標上衣│4│├──┼─────────────────┼─────┤│2│仿冒PUMA商標褲子│3│├──┼─────────────────┼─────┤│3│仿冒ADIDAS商標上衣│2│├──┼─────────────────┼─────┤│4│仿冒ADIDAS商標褲子│2│├──┼─────────────────┼─────┤│5│仿冒迪士尼唐老鴨商標上衣│7│├──┼─────────────────┼─────┤│6│仿冒迪士尼米奇老鼠商標上衣│67│├──┼─────────────────┼─────┤│7│仿冒迪士尼米妮商標上衣│34│├──┼─────────────────┼─────┤│8│仿冒迪士尼米妮商標褲子│20│├──┼─────────────────┼─────┤│9│仿冒迪士尼米奇、米妮老鼠商標上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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