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95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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