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6│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25││├──┼───────────────┼──────────────┼────┼───┼────┼───┤│007│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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