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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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上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簡上字第63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1樓之37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