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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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選字第十六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藍家慶~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