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自訴人台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保良 自訴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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