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8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85年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88年1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90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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