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炫佑 、 林祥仁 、 徐燕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債務人均就請求金額674033元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狀附立據日期97年12月12日之借據影本所示,僅林炫佑為借款人,林祥仁為連帶保證人),倘原聲明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