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債權人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是
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委託債權人電鍍加工者,究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
司或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訂購單)㈢陳報得請求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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