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債權人 劉環綺劉麗雲 債權人 劉仁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添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附表編號4、5本票號碼是否有誤?另聲請狀內容所載簽發
5紙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以上補正事項若有誤載並皆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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