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17號上訴人 胡慧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寶真 美食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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