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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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良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88,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2,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