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84,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