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鄭桐木複代理人 黃志強 被告 顏薔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買麗玉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買麗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買麗玉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自93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買麗玉又於10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為5年,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108年10月22日止,於借用後應每月清償利息;任何一宗債務如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另原告依無因管理代買麗玉墊付106年8月6日起至107年8月6日之住宅火險及地震險保費1,722元。上開借款債務自105年1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買麗玉已於105年11月25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之一,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已依法繼承其遺產,對於被繼承人買麗玉之上開債務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債務,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自應負清償責任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已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希望能以限定繼承方式償還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明細分類帳、除戶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卷第3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頁),被告對上開事實亦無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172條、第17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查訴外人買麗玉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另代其墊付106年8月6日起至107年8月6日之住宅火險及地震險保費1,722元,而買麗玉已於105年11月25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之一,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另被告雖辯稱其已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希望能以限定繼承方式償還債務云云,然原告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買麗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並非請求被告以其固有財產清償債務,與上開限定繼承之規定並無不合,被告上揭辯詞,與原告之請求實屬相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無因管理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85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新臺幣)││(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1│562,789元│自105年12月5日起至│3.095%│自10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2│929,428元│自106年6月30日起至│4.114%│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3│1,722元││││││││││├──┼──────┼─────────┴────┴───────────┤│共計│1,493,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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