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 林文風
林春財 張素美 林城鋈 林柏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淵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判決,已於112年2月3日具狀對原判決表示不服而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42,400,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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