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邱芷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74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計算方式起迄日計算方式001392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2396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3413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4532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5615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6615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7630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8640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9665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0755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1774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2896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3928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4996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51,075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61,170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71,204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81,216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91,328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01,362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11,386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21,432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31,581元自民國111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41,672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51,705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61,804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71,826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82,123元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292,310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302,858元自民國111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315,913元自民國111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3237,716元自民國111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