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華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43,127元正未給付,其中42,391元為消費款;73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391元黃華琳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