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 林文風
林春財 張素美 林城鋈 林柏諺 被上訴人 黃淵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42,4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日1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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