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57號再審原告乙○○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反面解釋,於再審之訴,則不及,再審原告雖以伊在確定判決之訴訟中已經法院准許訴訟救助,應已及於再審之訴,核非可採。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29,971元,應徵裁判費14,16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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