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55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64,806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51,19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76,789元(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預納訴訟費用22,582元,尚餘28,611元未據繳納,原法院於判決前並未查覺被上訴人預納之裁判費不足,但原判決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故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未預納完足之裁判費28,611元,及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76,789元(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前開款項共計105,400元,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則依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