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3年度執字第107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院於民國93年6月8日判決(93年度易字第76號),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3年7月1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94年2月4日起,至94年5月28日因竊盜案件,經法院於94年8月31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於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