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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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楊清水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