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潘紀愷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李律民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被 告 飛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旅行者國際租賃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乃設於
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份附卷可參
,且稽諸卷內事證亦未見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或約定本
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前揭規定
,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