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恆偉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旭正 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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