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刑罰之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逃亡之虞為由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予以羈押在案。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刑罰,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