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及補充:(一)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甲○○」(其餘年籍資料正確),聲請書誤載為「 梁素蓉 」。(二)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罪。其有上開前科,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任負責人之違建高爾夫球場遭拆除後,尚未取得建築執照而仍重建,目無國家建築法規,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兼衡被告素行不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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