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 賴坤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