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廷献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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