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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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溫文仲具保人劉瑞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文仲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劉瑞竹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溫文仲因傷害案件,經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劉瑞竹於99年6月22日繳納保證金額(99年6月22日刑保字第99102157號)後,將被告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經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劉瑞竹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桃檢99年6月22日刑保字第9910215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2份、桃檢送達證書影本5紙可查,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3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劉瑞竹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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