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宏 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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