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8號債權人 羅方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葦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並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向本院具狀陳報,此有附卷之補正資料可稽。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仍付之闕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