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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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662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珈萱 即 林依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訂購書籍,未依約付款,並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第25386號支付命令為憑,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支付命令卷宗,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在案,債權人既已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本得查報債務人之財產後,逕向法院聲請再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是以,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