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張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炫金卡契約書」,申請信用
貸款,依約被告得向原告借款,惟應按月於每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15,如遲延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至92年10月5日止
,被告計欠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未償。故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戶
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