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899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被 告 林蔡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89年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9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岱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興公
司)於民國87年11月13日邀同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11月13日起至
88年11月1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嗣岱
興公司屆期未清償,再於88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擔任連帶保
證人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清償到期日延展至89年5月13
日止,利息自展延日即88年11月26日起按年息9%按月計付
,並同意於第一銀行調整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時,依調整後
之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1.16%計付,如未按月支付利息,另
加計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岱興公司未依約清償,
第一銀行自本院89年度執字第682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133,
700元,尚有5,778,542元未受償。嗣第一銀行於91年11月11
日將其對岱興公司及被告之前揭債權讓與訴外人馬來西亞商
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7年12月24日債權讓與日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
104年9月1日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已合法取得對被告之債權
,屢次向被告催討,未獲被告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一部清償15萬元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款展期
約定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本院89年度
執字第6828號分配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52頁)。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岱興
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積欠第一銀行5,778,542元,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原告已合
法取得對岱興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債權,是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