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璟呈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菁
被   告 湯臣福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宏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
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8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繳納,該項裁定業已於103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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